2009年7月12日,第二被告万某(无驾驶证)驾驶第一被告余某的车牌号为皖AM1250轿车,沿合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合瓦路日之惠超市附近原地掉头时,其车右侧与经合瓦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的助力车刮擦,致使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右肾囊肿,右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
2009年8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交警大队做出第34010442009033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并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余某承担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损费等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用。
2009年10月,原告杨某委托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为其代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各项费用共计13492元。2009年12月2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庐民一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3960元,护理费936元,营养费3104元,车辆损失费492元,以上费用合计8492元。(被告余某已履行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