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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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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6011次
    2011年1月20日10时15分左右,被告徐某驾驶号牌为皖M80583的出租车沿省道31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119千米加3.200米处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相向行驶左转弯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定远县中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当天下午就被送到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7月5日,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胫排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
    事故车辆皖M80583的实际所有人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01034111300002076)和3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号为PDAA201034111300002077)。
    事故发生后,除了第一被告支付了原告在定远的抢救费用医疗费和18000元的医疗费用之外,三被告尚未支付其他费用。2011年7月5日王某委托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首席律师崔玉林为其代理该案向定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各项费用共计165814元。2011年12月10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定民一初字第0189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442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400元、车损2000元、精神抚慰金26000元,合计67388.6元。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21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900元、车损100元、鉴定费34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合计82968.13元中的50%即41484.07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王某承担4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承担1200元。后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滁民一终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442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400元、车损2000元、精神抚慰金26000元,合计67388.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21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900元、车损100元、鉴定费34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合计82968.13元中的50%即41484.07元。上述一、二项共计108872.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承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已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