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服务热线:13956908122
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介绍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事故处理
经典案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上一个
下一个
1
2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
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十一楼
新闻资讯
注意绕行!合肥绕城高速南环段主线将“...
交通事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
南宁一小车停路边一年多,被开381张...
安徽濉溪县一女子和男友吵架后醉驾自己...
宿州一轿车超员被查 同行人员因阻碍执...
载货31吨半挂车夜间高速起火 黄山消...
三轮车闯红灯 宿州一驾驶人险被卷入大...
安徽广德一饭店老板酒后为客代驾 醉驾...
“好意搭乘”遭索赔 安徽绩溪法官这样...
车辆突发机械故障如何避险?专家提醒:...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大货车倒车致儿童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4531次
原告时某、王某系受害人时某某的父母。2010年8月21日晚23时40分,第一被告冯某驾驶大货车(皖C-50420)装运一车渣土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大堤外滩涂处的芜湖江东船厂西华基地一场地内倒车时,将时某某当场碾轧致死。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芜湖港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冯某驾驶皖C-50420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碾轧致时某某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冯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李某系皖C-50420的实际车主,被告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皖C-50420大货车的登记车主。其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10年12月2日,原告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86556.5元。2010年12月中旬,被告李某委托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网崔玉林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本律师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2011年1月18日,该案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庭后未达成调解。2011年5月24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鸠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8元,全额退回。
上一篇:
利益共享的乘坐人应共担车祸风险
下一篇:
无证驾驶至电瓶车主受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