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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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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倒车致儿童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5485次
    原告时某、王某系受害人时某某的父母。2010年8月21日晚23时40分,第一被告冯某驾驶大货车(皖C-50420)装运一车渣土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大堤外滩涂处的芜湖江东船厂西华基地一场地内倒车时,将时某某当场碾轧致死。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芜湖港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冯某驾驶皖C-50420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碾轧致时某某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冯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李某系皖C-50420的实际车主,被告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皖C-50420大货车的登记车主。其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10年12月2日,原告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86556.5元。2010年12月中旬,被告李某委托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本律师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2011年1月18日,该案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庭后未达成调解。2011年5月24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鸠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8元,全额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