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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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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耍赖拒赔 车主可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5086次

    给车辆投保时,车主通常只能在保险公司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发生交通事故后,当车主索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提出不予赔偿。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所罗列的5起案例,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都遭到拒赔,但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都判决车主胜诉。这些车主成功维权的案例,为读者提供了有益参考。

    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未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不需担责

    2008年1月2日晚,王某驾驶奔驰S350轿车在山区行驶时,撞上了路面坑洼处的一块石头。王某下车检查后,未发现有异常,就继续驾车行驶,开出100多公里后,发现仪表有故障显示而停车。维修时,维修人员发现轿车的发动机、油箱、轮胎等多处受损,维修总计花费40多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3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碰撞引发水箱漏液,王某没有及时修理导致了损失扩大。依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有关规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驾车在路上撞上石头后,又开出100多公里才发现水箱漏液,这说明碰撞事故造成水箱泄漏的洞是非常小的。加上王某本人不具备专业知识,且当时身处山区,四周一片漆黑,种种迹象显示王某不可能知道车辆需要立即修理,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类似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车主明知或应知车辆需要立即修理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车辆损失扩大,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没有报警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2008年9月3日,孙某驾驶宝马车从浙江瑞安驶往温州市区,在温州下高速出口后不慎卡在公路上的一个坑内,导致车子多个部位受损。孙某当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没有报警。随后,保险公司派人对现场进行勘查,做了记录并拍了照片。该车最终花费了1万多元维修费。事后,保险公司以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目的是为了让保险公司确认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事实,并据此确定理赔方案。该事故中,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却以没有警方出具的证明为由拒绝赔偿,这不符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本意。

    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车主仍可索赔

    2008年7月2日,戴某驾驶越野车到浙江永嘉县沙头镇庙活村旅游时,不慎陷进沙石坑,溪水浸入发动机致使发动机熄火。为避免发动机损坏,戴某没有再次发动汽车,而是立即打电话求援。随后,修理厂的拖车赶到现场施救,但没有成功。当晚因下暴雨溪水猛涨,戴某的车子被水淹没,导致该车严重受损,维修费高达10余万元。事后,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情形没有纳入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车辆出险的具体情形多样化,是人们无法预料和想象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可能穷尽各种意外的具体情形。出险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造成车损,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行业常规予以确认。若简单地以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和目的。

    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2007年5月13日,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小型客车。同年9月2日,青松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该小型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2007年11月12日,冯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李某赔偿31.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冯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234262.25元物质损失,青松公司应当承担其中的65%,即赔偿152270.46元,同时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两项合计1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青松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法院的判决进行理赔,而是依照交警大队的事故同等责任认定书,只赔付了全部物质损失的50%,即117131.12元。为此,青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付款。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事故认定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而赔偿责任的认定不仅是根据事故认定责任,还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在原有基础上再赔偿车主一方理赔款39082.33元。

    格式条款起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007年8月30日,司机刘某驾驶车主李某的小型客车在广东佛山市发生车祸,造成4车损坏及1名车主谭某受伤。事发后,刘某弃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谭某将车主李某、司机刘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佛山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刘某弃车逃跑,已经构成肇事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司机刘某只是离开了现场,但保险车辆仍在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当理解为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一同逃离现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李某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对此,保险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而保险合同又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谭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