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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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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殃及邻车保险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5852次

    一辆出租车为了避让行人撞上了电线杆导致车头起火,出租车起火自燃殃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该报道见报后,引发了一些车主热议,车主陈先生随后拨打本报热线电话,称如果遇到车辆自燃并殃及邻车的情况,自燃车辆与被殃及车辆之间该如何赔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该律师称,车辆自燃原因有很多种,一般车辆发生自燃,主要是看自燃车辆是否有投保“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如果没有投保该险种,保险公司一般可以不予理赔,但有时候,即使车主购买了该险种,却因为处置不当,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绝理赔的。

    而对于被殃及的车辆,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找自燃车辆的车主索赔。但在实践中,被殃及车辆的车主往往会遇到索赔难的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向警方认定的责任方主张赔偿。

    的士撞电杆起火殃及邻车

    今年11月5日中午,一辆出租车途经福州长乐南路红星市场附近时,为避让行人不慎撞上路边电线杆,随后车辆发生自燃。出租车自燃后,出租车司机及时逃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不幸的是,停靠一旁的银色小车,以及一辆电动车由于没有及时移走受到“牵连”,右侧车身大面积“烧伤”,前轮爆胎。

   “遇到这样的事故,被殃及的车辆是不是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车主陈先生说,他和朋友看完这篇报道,对双方如何赔偿都很感兴趣。但他和朋友争执了半天,也没能达成统一的意见,因为他认为,车子受损,肯定是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而他的朋友认为,车辆被殃及,应该找肇事车主赔偿。

    紧急避让保险可不赔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殃及车辆可以向自燃的车辆要求赔偿;但如果自燃车辆因为紧急避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自燃车辆的车主可以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受损的第三人车辆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例中,如果行人存在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规行为,出租车进行紧急避让而造成自身或第三人损害的,行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理赔。

    同时,刘睿睿律师称,紧急避险也要掌握分寸,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出租车为避让行人不慎撞上路边电线杆,随后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自燃,不予理赔。对此,刘睿睿律师称,这个要看鉴定机构作出权威鉴定是否属于自燃。如果属于自燃,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进行赔偿。

    对于自燃车辆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人车辆能否向其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刘睿睿律师认为,如果责任认定是自燃车辆的侵权行为,侵权人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被殃及的车主可以找侵权人的保险公司赔偿,也可找自己所投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如侵权人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被殃及车辆只能找侵权人获赔。

    摩托车自燃烧毁新货车

    此外,陈先生还有一个疑问,他们在探讨过程中发现另外一种情况,即机动车如果是在静止状态(非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并且殃及邻车。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燃车辆是否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呢?随后,陈先生找出了一起这样的案例。即2012年10月8日下午3点,福州台江长寿路上,一辆摩托车停靠在两辆货车的夹缝中,不料莫名起火,殃及一旁两辆大货车。一辆新货车车头被烧得只剩骨架,另一辆货车车后斗也被熏黑了,车轮被烧毁。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刘睿睿律师认为,该案例是机动车停靠在路边自燃导致其他车辆受损,当属第三人责任险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其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并没有明确专指交通事故,也就是说,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属其列。而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应当包括行使和停放。同时,《保险法》第65条第2款也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案例中的机动车在停放中发生自燃后殃及他人车辆,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性质的意外事故,如果上述自燃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之内,向被殃及的车主赔偿。同时,刘睿睿律师还指出,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注重警方的责任认定,如果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则十分重视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对相关险种和免责情形有说明义务。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作出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事实认定遵从严格主义,并且相应的证明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仅仅从险种的文义理解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字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免责与否还要看法院对其说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认定。

    新车可以不买“自燃险”

    保险专家介绍,自燃险全称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中的一项附加险。车主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方可购买自燃险。故自燃事故中,车主只有在额外投保自燃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相关理赔。“自燃险”指因车辆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引发火灾,造成了投保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专家建议,3年内新车基本上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如果车辆使用年限比较长、机件较老化、经常长途营运的车辆则都应当购买“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费并不高。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赔偿。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