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1月11日,合肥警方发布《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有啥?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座位、遮阳篷(厢)、挡风物、手把套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
关键词:拼装加装改装禁止行为
不得加装遮阳篷(厢)、手把套等装置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拼装非机动车;
加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加装、改装座位、遮阳篷(厢)、挡风物、手把套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销售、租赁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
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关键词:登记号牌
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免费发放。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用于快递、外卖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公安机关应当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段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转作他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补领号牌等业务,具体细则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关键词:通行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应施划非机动车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施划非机动车道,并科学合理设置标识标牌。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调整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并完善交通信号。
关键词:通行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
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可以乘坐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影响道路通行;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等。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等。
关键词:停放充电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
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消防安全的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
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验收。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禁止非机动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
关键词: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
投放运营前三十日
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投放方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招标工作,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完善总量调控、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督促运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机制要求,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
按照动态管理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交通运输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等。
关键词:法律责任
骑车不戴安全头盔可处警告
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驾驶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照明装置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
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使用非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的所有人、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本次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2022年2月11日。
征集邮箱:
hfjjaqxx@163.com
通信地址:
合肥市马鞍山路168号
邮编:230001
信封上请注明
“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
0551-65589021,66269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