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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
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十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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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2/13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admin 浏览:5194次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划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固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据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网了解,由于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尺度》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执行。
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用度,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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