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服务热线:13956908122
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介绍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事故处理
经典案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上一个
下一个
1
2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
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十一楼
新闻资讯
险!多人被“甩”在绕城高速上徒步前行...
合肥绕城高速发生特殊事故:前车因低速...
@广大车主,“皖事通”上新功能!安徽...
男子好心救老人出车祸家属向其索赔,法...
滁州一男子飞奔过马路被撞身亡 司机被...
酱香拿铁合肥火爆上市 喝完还能开车吗...
安徽枞阳县:女子醉驾被查“就喝一瓶啤...
货车侧翻 芜合高速实行交通管制
女司机在高速阜阳段行驶时错过出口 突...
涉嫌疲劳驾驶致3死1伤 肇事驾驶员等...
事故处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事故处理
交警有无权利扣留事故车辆?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3423次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网提醒您,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留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及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依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扣留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
上一篇:
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
下一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