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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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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无权利扣留事故车辆?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3423次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提醒您,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留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及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依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扣留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