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下午,经过阜阳颍州区三塔派出所民警调解,因交通事故导致一名4岁男童死亡的事件得到和解。
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2月23日下午14时许,家住三塔镇倪寨村的刘某某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载着4岁的儿子从亲戚家返程,在经过三塔镇冯于村一个三岔路口拐弯时与直行的一辆黑色轿车发生事故,男童从三轮车上跌落,正好轿车后轮碾压到男童头部,轿车司机第一时间下车救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将男童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抢救,但经医生全力抢救男童还是未能回到自己的家中。
得知男童死亡的消息,刘某某的家人悲痛万分且非常激动,并扬言要将尸体拉到对方家中,派出所民警一方面及时调查取证,对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一方面做男童亲属工作,安抚情绪,告知其家人走法律程序,不能冲动,更不能违法。
经过派出所调查取证,事故委托阜阳市交警支队六大队对该起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分析结果认定事故双方各负一半责任。之后民警又参与多次调解工作,3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轿车司机赔偿刘某某各项费用十余万元,事故的成功调解,避免了双方再对簿公堂。
但民警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刘某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而驾驶机动车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刘某某属于无证驾驶,且拐弯没有让直行等,所以对事故刘某某负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