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十一楼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好意搭乘”遭索赔 安徽绩溪法官这样提醒!

发布时间:2022/10/25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472次

    据绩溪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10月24日发布,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好意搭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李某和凌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28日,李某骑行电动车搭载凌某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与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冯某和凌某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确认冯某和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凌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凌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向摩托车驾驶人员冯某主张了相应的赔偿。后其又向本院提起诉讼,向李某主张与冯某同等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和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后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明。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李某和凌某于庭外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凌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该纠纷虽然最终以撤诉的方式解决,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旧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对于无偿搭乘人员的损害,供乘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即供乘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基于其搭载行为的无偿性,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若供乘人员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规定中还明确,对于供乘人员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不适用减轻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官提醒:搭乘需谨慎,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虽然《民法典》中对于无偿搭载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依旧会承担一定责任,驾驶人员在他人提出无偿搭乘请求时,应当全面考虑自己的驾驶能力和客观条件是否满足搭乘的要求,切忌因为抹不开面子而勉强答应。对于搭乘人员而言,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标准的车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始终将安全问题摆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