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途中遭遇暴雨,致使汽车涉水熄火,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拒赔,怎么办?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当赔付车主保险理赔款合计7万余元。
案情:
发动机涉水没买涉水险,保险公司拒赔
6月13日凌晨,王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安江路与镇西路交口约100米处,因遭遇暴雨天气,导致王某车辆熄火。据肥东县气象局报告证明,当天凌晨,肥东县店埠镇24小时累计降雨量82.5毫米,已达到暴雨级别。
弃车后,王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也被拖到4S店进行维修,经查验车辆确因暴雨造成损坏。后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王某轿车损失价值为69605元。
今年2月22日,王某就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7985元、不计免赔)等保险,但未含涉水险,保险期为2020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21年2月4日24时止。
正当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只愿意理赔发动机外损失的37740元。王某觉得不合理,他认为,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的应当属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范围,遂向肥东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庭审:
法院认为,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件送达后,8月27日,肥东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价值。原告王某表示,合同上明确约定,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案涉车辆只在其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但未附加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对于事故中发动机损坏部分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天降暴雨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在二者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等材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车辆涉水符合车损险的条款
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甚至是十分关键的部位。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主未购买涉水险,保险公司应不应当理赔。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车辆发生损坏的原因是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符合车损险中“暴雨责任”的条款。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发动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