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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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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强行冲卡被拘 竟称朋友急需用钱

发布时间:2019/6/13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956次

    因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男子路遇交警设卡检查,不停车却加速冲卡逃逸。据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了解,近日,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固定证据后,依法将该驾驶人传唤至派出所。嫌疑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肥东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6月5日21时许,肥东县公安局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在撮镇镇裕溪路皖港码头路段,一辆东风标致牌越野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为了躲避检查,在调头逃逸未果后,强行冲撞卡点后逃离现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沿途监控,清楚记录了车辆冲卡逃跑的全过程。经过视频比对,锁定了嫌疑车辆车牌号为皖AG86XX,通过侦查进而确认嫌疑人即为车主本人王某。到案后,提到冲卡的原因时,王某的解释更是让民警哭笑不得。

    王某称,事发前自己接到朋友电话称急需用钱,当时走的比较着急将驾驶证和行驶证遗留在家。在开车经过裕溪路皖港码头时,看见交警在马路中间示意停车检查的手势,因为未带证件加之朋友那边比较急,不想被交警拦车处罚,所以直接绕过交警,冲过卡口逃离了现场。

    一直在心里暗自庆幸逃过一“劫”的王某,却不知警方早已将其犯罪事实固定。冲卡的事实证据确凿,王某拒绝警察检查、冲卡的行为属于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王某被肥东警方处行政拘留5日。

    普法小课堂

    第一: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第二: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第五:警威不可辱,警权不可欺!

    绝对不容许有人侮辱践踏警察的尊严,也不会眼睁睁看着有人诋毁辱骂我们的战友,无论是街上公然侮辱还是躲在屏幕背后敲键盘,辱警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