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十一楼
保险理赔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赔付不及时须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5770次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将保险行业“30天内作出核定”的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过程是一个理赔的过程,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索赔的过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索赔权人一般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索赔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第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 
    索赔人履行了自身义务,保险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赔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上述规定,就需要向索赔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律师认为,保险人至少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