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交通事故网
崔玉林律师
崔玉林律师
地区:安徽 合肥
手机:13956908122

执业证号:13401200910776192
执业机构: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十一楼
保险理赔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理赔

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4/1/24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2154次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提醒您,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 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 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此种方式现为绝大部分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